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6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签收有关诉讼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4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5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5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