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11民初5357号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塚本幸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命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撤诉减半计678.5元,由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