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787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被告:福建永鸿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福建永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301。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