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02执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执保1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13530104000588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向东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