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3338号之二
原告: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二里2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胜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英,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金沙镇三太村三太街77-2号。
法定代表人:林可行。
被告:吴福群,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福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柒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