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7102执保4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宁嘉哲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7日冻结了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350000元。现因西宁嘉哲建材经销部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本院(2019)鲁7102民初1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磊
书记员  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