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润铁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润铁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5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贾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北京市法拓(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吉友,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以(2022)鲁7102执保13号民事裁定对沈阳润铁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为372005513018170124186内的存款人民币805533.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盛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鹏
书 记 员  刘泽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