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德龙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1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德龙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夼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德龙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2)鲁71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