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通榆县吉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吉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通榆县吉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73544.16元,执行到位标的93372.07元。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