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23570382F,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新北村9组(老窑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同高。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1824601K,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6-4号东塔楼2011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