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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08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韩继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同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明,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98.76元,减半收取16749.38元,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守军
审 判 员 林 龙
审 判 员 仕玉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许黎明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