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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顺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顺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82311393T,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夏禾村市线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镇江。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1824601K,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6-4号东塔楼2011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章。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顺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9月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1年2月5日,本院向连云港东联科技创业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连云港东联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到期债权66万元予以暂停支付。
2022年2月28日,因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连云港市顺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连云港市顺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以及2022年2月28日分别查封被执行人尾号为1325建设银行卡以及尾号为1942江苏银行卡,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审判员  严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