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继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东联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永富,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联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张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期间,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缴上诉费,并经一审法院书面通知催交后,仍未缴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 萍
书 记 员 焦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