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市东联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677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许锐(实习),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东联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与朝阳东路交叉口东盛名都广场B楼4层4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
被告:王明,男,汉族,住灌云县东王集乡梁王村东西三组19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6-4号东塔楼2011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章。
被告:韩继章,男,汉族,住东海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秋,江苏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富,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东联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王明、江苏泽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继章、张永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肖琳
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凤娟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