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4745号
原告:**,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徐南庄319号。
法定代表人:仲洪维,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饶市。
被告:王炜,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炜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金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书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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