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东支行与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天阳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802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东支行,现住焦作市解放东路154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住焦作市友谊路交叉口平光拐角楼。
被执行人焦作市天阳纺织有限公司,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跃进西街。
被执行人李国学,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天阳纺织有限公司、李国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山民一金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金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侯晨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