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2055号
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翟景叶。
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50元,合计3658元,由原告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