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

***、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22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5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执行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小蓬岗。
法定代表人:王霖。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9]3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3149.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47.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粤1322执1938号案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刘 勇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焕荣
书 记 员 赖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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