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

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民终2135号
上诉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思托、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有东莞市淼鑫润滑油有限公司盖章的送货单,一审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国华 审判员  沈 巍 审判员  陈金升
书记员  陈跃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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