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

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粤1322民初4321号
原告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腾公司)、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冯永强、被告***、凌腾公司共同诉讼代理人胡异奇、被告汇鑫公司诉讼代理人钟辉、被告壳牌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映、闵燕婷、被告石化公司诉讼代理人温永华、被告美孚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的2016年6月30日由龙溪派出所对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并未承认其出售给原告的润滑油系质量不合格产品,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凌腾公司购买的润滑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原告的机器设备出现损坏系由使用被告出售的润滑油所致,即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述称,原告因机械设备需要使用润滑油,向被告凌腾公司多次购买不同品牌的润滑油,由原告向被告汇鑫公司支付货款及由汇鑫公司向原告开具发票,该不同品牌的润滑油分别系被告壳牌公司、石化公司、美孚公司生产。原告的机械设备在使用由被告凌腾公司出售的润滑油后,机械设备出现磨损的现象并造成相关损失,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驳回原告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东明 审 判 员  纪汉雄 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
书 记 员  吴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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