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

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22民初4694-1号
原告: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小**。组织机构代码:1961305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系原告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二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W1N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大新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港区内用代码:9133040060945718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用代码:9111010808045081X1。
法定代表人:宋云昌。
被告六: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浏家港飞马路**用代码:91320585608267192Y。
法定代表人:CHOJUNGRAE。
原告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粤132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粤13民终213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以与被告***、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被告五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六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邹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