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和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134号
申请人: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力米提.阿不都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54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9537.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