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民初6530号
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8.7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