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彩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5834号
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轩景苑5栋-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库尔勒彩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过境20号1幢2-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彩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22元,减半收取412.61元,退还原告412.6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宋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