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01民初字2623号
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6号汇芙园A座2-1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香梨大道7号景江苑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万和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