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头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8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