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069号
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南新街(政府家属院内)。
法定代表人:明淑娟,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