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3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花园轩景苑5栋-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07506.71元(执行费0元)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热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