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市天葆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五家渠市天葆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122号
原告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20-5号。
法定代表人葛伟。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市天葆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规划人民路以西、规划和顺以南(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新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家渠市天葆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08.8元,合计20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