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正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正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0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红艳。
被告上海嘉正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正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781.00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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