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602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代理人**,铜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广场丽江苑2楼。
负责人代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玲玲,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黎族,贵州省关岭县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铜仁东华科技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茅溪村肖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铜仁东华科技管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隆回县。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铜仁东华科技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87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龙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