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25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371202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28046612。
法定代表人:蒙建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34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除已被本院扣划的部分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崔成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