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3民初3422号
申请人: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371202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280466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977.59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977.59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