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0号
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1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保国。
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4元,由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