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272号
申请人: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帆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7272.4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