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4824号
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北侧晶采大厦1-2708。
法定代表人:蒙建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霞,天津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生芳,天津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冠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福,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机电公司)与被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屋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霞、明生芳和呷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福、张佳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屋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呷哺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预付款1207500元;2.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呷哺呷哺研发、中试中心项目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书);3.判令呷哺公司赔偿我公司各项损失暂计2426710元,具体包括:已实际产生的损失1131830元(指向厂家支付的设备款、房屋租赁费、图纸费以及律师代理费),必然产生的损失87380元(指与厂家解除合同需支付的违约金),合同正常履行我公司预期利益1207500元(按15%利润计算),以及我公司需补充缴纳的律师代理费(已支付20000元,风险代理费为执行款的8%);4.本案诉讼费由呷哺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屋机电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撤回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呷哺公司就呷哺呷哺研发、中试中心项目冷库制作和安装项目发出招标文件,我公司进行了投标。2020年12月15日,呷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认我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方,我公司按照呷哺公司的要求将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将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并将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中标通知书快递至呷哺公司指定的收件人。2021年2月3日,呷哺公司将该项目的采购安装合同通过微信发生给我公司,我公司按照呷哺公司提供的合同电子版打印盖章。2021年2月19日,呷哺公司用微信的形式通知我公司进场施工,告知正式的合同在走流程,可以凭中标通知书进场。2021年2月22日,我公司进场施工,并将加盖我公司公章的采购安装合同交付给呷哺公司。2021年2月25日,我公司订购相关设备,并于2021年3月2日向各设备厂家支付了定金、预付款等,因设备多为定制产品且工期较紧,现设备均已生产完毕。2021年3月18日,呷哺公司向我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停工原因为呷哺公司要求工程暂停。后经多次协商,呷哺公司一直未通知复工,亦未就复工事宜作出任何书面答复。2021年6月3日,呷哺公司就该项目再次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6月12日,呷哺公司将投标保证金退回给我公司。因呷哺公司在前述合同书履行期限届满前再次进行招标,故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呷哺公司辩称:西屋机电公司在中标我公司项目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由于西屋机电公司在深化图纸设计阶段表现不专业,且在2021年3月6日进场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不规范,垃圾不及时清理,不能胜任该工程项目,我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要求西屋机电公司停工,西屋机电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撤场,并在撤场后拆除全部工作成果,运走全部建筑材料,以实际行动表明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我公司认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以2021年3月23日西屋机电公司撤场时间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9月18日,呷哺公司就呷哺呷哺研发、中试中心项目冷库制作和安装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西屋机电公司进行了投标。2020年10月22日,西屋机电公司向呷哺公司转账5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2020年12月15日,呷哺公司向西屋机电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通知西屋机电公司为前述项目的中标方。2021年2月3日,呷哺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西屋机电公司提交了工程合同书,并通知西屋机电公司先盖章快递过来。工程合同书第七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订且深化图纸依本合同规定验收通过后7日内,呷哺公司向西屋机电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预付款,即1207500元;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约定: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最后一方用印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2021年2月23日,西屋机电公司将盖章后的采购安装合同书四份交给了呷哺公司指定接收人。呷哺公司接收后未向西屋机电公司提交呷哺公司盖章后的合同书。
2021年2月19日,呷哺公司通过微信告知西屋机电公司不用等着签正式合同,现在就能进场了,并表示其公司走流程慢点,前期的放线、找平,支架焊接的都可以进场干了。
后西屋机电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3月17日,呷哺公司向西屋机电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主要内容为:由于我公司要求工程暂停原因,现通知你方必须于2021年3月18日17:00时起,暂停现场冷库安装龙骨架部分(工序)施工。
2021年3月20日,西屋机电公司向呷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其公司已于2月22日进场并开始进行前期安装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库板、冷风机、制冷机组、蒸发式冷凝器等材料设备的生产加工及所有库板骨架的现场铺设工作。其公司于3月17日接到暂停施工通知,目前管理人员及施工劳务人员共计26人,租赁的多台叉车/剪刀升降机等大型设备尚在现场待命,目前停工一日,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万元。由于贵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工等待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贵方负责,我司不予承担。为了减少更大的经济损失,请贵司尽快予以答复明确的复工时间。
2021年6月3日,呷哺公司就涉案项目再次发布招标公告。
庭审中,西屋机电公司称其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进场,于2021年3月18日停工,于2021年3月23日退场,所做工作为:制作了深化图纸,前期去现场开会,现场安排布置生活区、工作区,铺设了现场的临时电路,现场做了库板龙骨铺设;因涉案工程迟迟未恢复施工,其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无法履行,第三方于2021年5月21日左右拆走了库板龙骨;不清楚后续现场施工情况。
西屋机电公司提交深化图沟通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公司已向呷哺公司交付深化设计图纸、安装尺寸图等图纸,呷哺公司应支付预付款1207500元。该聊天记录显示:应呷哺公司要求,西屋机电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将深化图纸发到群里,后呷哺公司提出需要修改的地方,1月26日西屋机电公司将修改过的图纸(增加了电气部分)发到群里,呷哺公司表示电气图纸不是深化图纸,并提出具体要求,1月29日西屋机电公司将修改过的图纸发到群里,呷哺公司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后,2月1日西屋机电公司将修改过的图纸发到群里,在呷哺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2月18日西屋机电公司再次将修改过的相关图纸发到群里,呷哺公司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月20日催促西屋机电公司完成冷库内电气深化图,表示“尽快弄出来,下周进行现场确认、复尺,开启动会。”2月27日西屋机电公司将修改过的相关图纸发到群里,呷哺公司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3月1日西屋机电公司再次将修改过的库板安装施工图纸发到群里,呷哺公司表示没有问题可以加工。3月5日西屋机电公司再次将深化图纸等发到群里,呷哺公司表示图纸不是实际工程设计深化图纸,参照制冷工艺深化图成图。
呷哺公司对前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恰能证明其公司系因为西屋机电公司不专业及效率方面的原因,最终要求西屋机电公司停止施工,重新招标。呷哺公司称西屋机电公司系2021年3月6日进场,3月23日退场,西屋机电公司未进行实质上的施工,更多的是做施工前的准备,铺设了一些龙骨,但没有铺设完成,现场安装材料已被西屋机电公司拆走;现场已经不具备履行的基础了,其公司已另外招标,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关于停工原因,呷哺公司称因西屋机电公司工作不专业所以让停工,并称前述深化图沟通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西屋机电公司不专业。本院询问如果西屋机电公司不专业,为什么让其公司进场施工,呷哺公司称因为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当时工期着急,想着一边施工一边完善,并没有收到深化图纸,进场之后发现西屋机电公司还是不专业,其公司没有证据体现西屋机电公司不专业,系从西屋机电公司提交的深化图沟通微信聊天记录中看出来的。西屋机电公司称呷哺公司未说明停工原因,只是下了一个暂停令,其公司询问呷哺公司停工原因,呷哺公司没有给予明确回复,亦没有陈述过其公司不专业,后来呷哺公司称其内部管理人员变更,要等管理层人员变更后再进行施工。西屋机电公司提交电话录音材料(西屋机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海涛与呷哺公司一位姓马人员的谈话),以证明其公司就涉案工程暂停及复工事宜积极与呷哺公司沟通,呷哺公司未给予明确答复。呷哺公司对前述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现场负责人确实有一位姓马,但现在已经离职。
经询问,西屋机电公司表示呷哺公司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即2021年6月3日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基于呷哺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呷哺公司称合同已于西屋机电公司撤场时即2021年3月23日解除,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是否成立。首先,呷哺公司就呷哺呷哺研发、中试中心项目冷库制作和安装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西屋机电公司进行了投标,后呷哺公司向西屋机电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纸质版工程合同书发给西屋机电公司,西屋机电公司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版工程合同书交付给呷哺公司,呷哺公司至今未签字盖章。其次,在呷哺公司未签字盖章前述合同时,呷哺公司通知西屋机电公司进场施工,西屋机电公司进场施工并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定制了相关设备,出具相关图纸。最后,西屋机电公司要求解除工程合同书,呷哺公司亦同意解除工程合同书,可见双方均认可工程合同书已经成立。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关于涉案工程的合同已经成立,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合同书解除问题。西屋机电公司表示呷哺公司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即2021年6月3日合同解除,基于呷哺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呷哺公司则称合同已于西屋机电公司撤场时即2021年3月23日解除,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呷哺公司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呷哺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采信。西屋机电公司将相关图纸提交给呷哺公司后,根据呷哺公司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在双方关于图纸问题进一步沟通过程中,呷哺公司主动要求西屋机电公司进场施工,工程暂停令中未载明系因西屋机电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呷哺公司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系西屋机电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故呷哺公司以图纸问题来主张西屋机电公司不专业导致工程暂停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呷哺公司未提出合理理由将工程暂停,且在2021年6月3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系以实际行为来表达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西屋机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当时其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故本院认定西屋机电公司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呷哺公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本院按照起诉状副本送达呷哺公司的时间为准,即2021年11月5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呷哺呷哺研发、中试中心项目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书》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文硕
法官助理 张 琛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