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1162号
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北侧晶彩大厦1-2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280466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沃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西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