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302执恢6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德赛大厦。
负责人:陈余生。
被执行人:黄墨,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东县。
被执行人:观明莉,女,汉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云山西路**德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庆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墨、观明莉、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黄墨、观明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息519963.20元(截止2016年10月1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黄墨、观明莉以其共同共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升三路1号朗琴湾第xx栋xx层xx号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448元、保全费3470,合计12918元(申请人已预交12918.04元),由被执行人黄墨、观明莉、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墨、观明莉共同共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升三路1号朗琴湾第xx栋xx层xx号房[证号:粤xx惠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122.76平方米]的房地产权进行公开拍卖,得执行款1524090.17元,扣除拍卖辅助佣金1114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524868.71元,支付被执行人黄墨、观明莉唯一住房补贴90000元,剩余款项898073.46元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知双方,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