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24-26楼。
法定代表人:林庆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远鑫,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大道11号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二期2座27楼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新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座08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艺高公司)、惠州市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艺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威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2月1日分别向广东艺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各210000元,2016年5月27日支付420000元,2017年9月26日支付389873元,2018年1月30日支付质保金38037元,均有转账凭证和工程款发票予以证实。《确认函》是广东艺高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我公司已向广东艺高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应承担广东艺高公司对惠州艺高公司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德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其应否承担本案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德威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广东艺高公司,广东艺高公司再将工程转包给惠州艺高公司,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因广东艺高公司拖欠惠州艺高公司工程款290893元,惠州艺高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德威公司已经知悉涉案工程由惠州艺高公司实际施工以及广东艺高公司拖欠惠州艺高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却仍然在诉讼期间继续向广东艺高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支付的数额超过广东艺高公司欠付惠州艺高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帮助广东艺高公司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缺乏诚信。原审判决判令德威公司对广东艺高公司尚欠惠州艺高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德威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若超过其应付数额,可向广东艺高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德威公司申请再审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何请所述正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茵
黄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