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林庆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远鑫,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大道11号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二期2座27楼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新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B座08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艺高公司)、惠州市艺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艺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威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已于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3日共向广东艺高公司支付了涉案工程款1075500元,均有转账凭证和工程款发票予以证实。《确认函》是广东艺高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我公司已向广东艺高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应承担广东艺高公司对惠州艺高公司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德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其应否承担本案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二〇年三月××日
书记员 吴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