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24-26楼。
法定代表人:林庆得。
被执行人:肖萍,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
被执行人:熊煜,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萍、熊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熊煜、肖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项54810.26元及利息(以3921.81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1801.41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1739.83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3512.50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834.71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28.48元,诉讼保全费591.39元,合计诉讼费1819.87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1205.63元)及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具体数额以票据为准),由被执行人熊煜、肖萍负担。本案执行费7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煜、肖萍在(2017)粤1302执2109号案件中享有剩余划扣余款58447.64元,本案依法划拨上述款项58447.64元。本院扣缴本案执行费749元、受理费1819.87元剩余款项56678.77元(包含代偿款54810.26元、利息1868.5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至此,(2018)粤1302民初12021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49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