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2执815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德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庆得。

委托代理人:李艳娟,女,汉族,1994年5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雪梅,女,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林敏娜,女,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敏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9710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定: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两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代还的贷款本息15078.63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240元。两被执行人承诺在2020年8月31日当日一次性偿还上述两笔款项;如两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代还的贷款本息15078.63元、逾期利息240元及2020年9月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15078.6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8.34元、减半收取即89.17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89.17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前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敏娜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13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受理费89.17元不再向本院申请退费。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97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