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622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24楼。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经审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