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盛浮筒水上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全盛浮筒水上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昆玉河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7252号
原告:苏州全盛浮筒水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昆玉河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西下楼一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娃。
原告苏州全盛浮筒水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昆玉河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全盛浮筒水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全盛浮筒水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全盛浮筒水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