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泰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泰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72执228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泰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泰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473104元。在执行中,本院先后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泰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实际划拨其银行存款318844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鹧鸪江路150号的仓储用地;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桂运3568”、“桂运3628”号船舶。本院作出(2016)桂72执228号之七执行裁定,确认申请执行人**从“桂运3568”号船舶拍卖款中受偿390410元。“桂运3628”号船拍卖所得价款163万元,除申请执行人**之外,无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船舶评估费13000元、看船费48500元,申请执行人从“桂运3628”号船舶拍卖款中受偿15685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中伟
审 判 员  谢媛媛
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廖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