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王衎换,女,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梧州市贵宾美食店,经营场所广西梧州市。
经营者:**余,男,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4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衎换、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贵宾美食店物体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403执1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研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傅娟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