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九洲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356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女,1971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男,1968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535297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682724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666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9739585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5721093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河东开发区***左侧**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759790431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05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有8套不动产、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有4套不动产、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121套不动产,暂不适宜处置。**和**共有一套位于柳州市不动产,已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938988.69元。
车辆登记情况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有48辆汽车,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有两辆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足额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387746.28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448757.59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