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聘光。
被执行人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71年07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0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航港埠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游船有限公司、柳州港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预期收益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