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新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8119号
原告:天津滨新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第****。
法定代表人:曹忠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霞,天津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
青区外环线7号桥蒙地卡罗瑞风花园C座15-2。
法定代表人:牛凤英。
被告: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v>
法定代表人:曹林。
原告天津滨新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新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滨新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