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恢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西区5号楼AB1-11、C1-2。
主要负责人:段江,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宫前东园15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案于2018年5月1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5492912.67元。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北区锦绣园1-1-1802房产及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和平区承德道1-1501-1504房产,拍卖款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及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656130.0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款扣减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64697元后的款额为2591433.09元,申请执行人认可2591433.09元系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